2、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经主考院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并由主考学校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
3、选题申请批准后,应考者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4、应考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先经指导教师评阅,提出意见,报送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审阅,对确实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者,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5、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
6、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一般程序为:
(1)应考者先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成员向应考者质询。
(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应考者的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专门技能的考核是指对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
专门技能的考核按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及以上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至100分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中等,60至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的考核。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应考者的成绩档案由省考办统一管理。考核结束后,主考学校或有关单位将考核资料、考核成绩册等上交省考办。
第二十六条 每次考试结束后,向应考者公布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考委颁发考核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