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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条 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1、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
  2、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考核地点(场所)

  第十一条 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委确定。
  第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它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
  逐步建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在确定开考专业时,必须充分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的可行性及条件。
  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在制定专业考试计划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其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编制考核大纲及考核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考核一般应集中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应考者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1、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要求;(5)实验报告;(6)必读和参考书目;(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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