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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问题的批复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问题的批复
 (1994年11月1日)


  你局《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关名称问题的请示》收悉。
  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颁发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曾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名称,应体现其类别、层次,须名副其实。”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问题批复如下:
  一、其名称可以为:“××进修(专修、培训、自修、实习)学院或中心”,不称大学;
  二、其名称应确切表示所在行政区域。即应冠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学校所在地、市的名称。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和“国际”等字样;
  三、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以前的旧校名。特殊情况需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四、按国家教委《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审批筹建的民办高等学校,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字,并在校名后加注“(筹办)”字样;
  五、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上述意见审批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并逐步规范已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
  附件: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关名称问题的请示。



         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
           高等教育机构有关名称问题的请示
            (1994年7月28日)

  近年来,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较快。我们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同时,加强了对各办学单位的引导,要求其名称必须体现办学类别、层次,做到名副其实。对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名称,坚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的学校的名称做出了具体规定:凡未达到高层次教育水平的,不得使用具有高层次教育性质的名称;达到高层次的也一般称为学院,并带有“培训”、“进修”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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