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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


  《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今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和最近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先后发出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发展残疾人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为实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以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组织好《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学习,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要组织各级各类有关学校及其他有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使大家了解和尊重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积极为残疾人教育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层残联组织和街道有关部门应深入残疾人家庭宣传《条例》,使每个残疾人家庭都能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并使残疾人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各地应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对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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