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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引发的矛盾纠纷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引发的矛盾纠纷的通知
(2003年8月18日 司发通[20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一时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时期律师工作的通知》,积极组织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为保障“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防治“非典”的斗争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目前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防治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但是,一些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尚未消除,个别地方还有所增多,有些矛盾纠纷还有激化的可能。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服务机构要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的优势,进一步做好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工作。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和加强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工作
  非典型肺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害。在防治“非典”过程中引发了一些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医患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环境纠纷、行政纠纷等社会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往往带有突发性、多样性、群体性的特点,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解决的难度比较大,如不及时妥善处理,不仅直接影响防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而且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
  人民调解组织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贴近群众、网络健全、服务便利,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预防性和治本性的职能优势,对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引导和促使矛盾纠纷各方以公共利益为重,依法平等协商,自觉消除争执,有利于巩固防治工作成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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