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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三、人民调解员培训的方式与分工
  建立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制度。岗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岗位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帮助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初步具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素质。岗位培训应当集中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主要任务是帮助人民调解员及时了解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法规、新政策,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年度培训一般累计不少于10天。
  岗位培训、年度培训由县(市、区)和地区(市、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地区(市、州、盟)司法局(处)主要负责培训辖区内大中型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县(市、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后,组织培训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证书并做出评定,作为人民调解员评比及奖励的重要依据;成绩不合格的应继续培训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建议原选举聘任单位予以撤换。
  为了从组织方式、培训方法、学习内容等方面为基层提供模式和样板,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组织开展示范性培训。示范性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理解新颁布的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探索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规律,总结、交流培训工作经验,为各地开展培训工作培养师资和骨干,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管理干部、模范人民调解员代表。示范培训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具体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与实际需要确定。

  四、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内容与方法
  人民调解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和组成、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选任办法;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基本方法和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调解常见、多发或疑难民间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等。
  为统一培训标准,规范培训内容,司法部将制定下发《人民调解员培训大纲》,并根据《人民调解员培训大纲》组织编发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各地应当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广泛发动和组织各级、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培训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既可以举办培训班,也可以采取以会代训、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现场观摩、参与法院审判实践等形式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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