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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2003年7月8日 司发通[200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现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义
  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改革和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普遍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只有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熟悉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顺利地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适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目标是:力争一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了解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精神,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三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普遍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其中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五年内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系统地掌握与调解民间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及时、优质、规范地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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