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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如何界定“从事司法行政业务工作”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如何界定“从事司法行政业务工作”问题的批复
(2006年8月10日 司复[2006]12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提请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作出解释的请示》(闽司〔2006〕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已满5年”,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司法所、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机构等)的工作人员,从事相关司法行政业务管理工作已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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