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除须填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附件1)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2.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籍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各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各地司法厅(局)应对照我部下发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另行下发),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写出审查报告。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制作《2006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制作《2006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附件3)。
上述两表应作为各地司法厅(局)审查报告的附件与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并于2006年12月30日前报我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各地司法厅(局)登录呈报登记表,应按三种不同情况分别登录汇总。即A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属于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属于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包括大学本科学历和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考试成绩为325分的应试人员。
(五)司法部对各地司法厅(局)呈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初审、复审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章制度部署工作,严禁在审查上报资格授予人员的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不正之风。特别是在户籍和学历审查过程中,如有异议或发现问题,必须进行查证。对于申领过程中出现的举报、投诉,亦应查实确认。(学历问题可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查询和认证,网址:http://www.chs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