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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21日 司发通[2006]85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即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5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该地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
  (一)考试成绩的发布。司法部已于本通知下发的同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考试违纪人员名单和试卷雷同人员名单下发各司法厅(局)。
  各厅(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请立即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于11月22日起向应试人员邮发《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应试人员成绩。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本人成绩,各地可选择适当方式为应试人员提供分数查询服务。对于评卷过程中被评卷专家组确认为试卷“雷同”的应试人员,司法部已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了该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并制作了处理决定,请各司法厅(局)代为送达相关应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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