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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努力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服务。指导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主动地为基层政府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当好基层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
  三、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司法所建设领导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司法所建设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和检查验收,市县两级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具体指导。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基层建设工作联系点制度。坚持把司法所建设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反映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建议,积极争取把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动向人事、编制、财政、建设等职能部门介绍情况,加强协调,争取支持,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着力解决司法所建设中的实际困难。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与下级党委、政府沟通,努力为司法所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把实事求是作为司法所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努力使司法所建设各项工作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基层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所工作的要求相吻合,与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按照规模适度、功能实用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确定建设规模,防止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当地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司法所建设。已经建成司法所的地方,着力抓好巩固和提高,努力提高队伍素质,提升装备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全面活跃工作。没有建好司法所的地方,要克服困难,狠抓工作的薄弱地区和薄弱环节,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快把司法所建设搞上去。
  切实为基层着想、为基层服务。强化为基层服务的思想,重视基层、建设基层、服务基层。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关心、爱护基层同志,认真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努力推动司法所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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