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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决定》精神,切实抓好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尚未解决机构设置的地方,要尽快予以落实。已经解决机构设置的地方,司法所要力争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
  进一步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认真贯彻中编办综合司、司法部政治部《关于印发市县乡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编综发〔2001〕3号)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充分利用好现有编制,按照力量下沉,充实一线和基层的要求,抽调机关干部充实到司法所;会同编制部门加强调研,将律师公证机构脱钩改制、政法院校移交以及撤并乡镇调整出来的编制统一收回,集中用于充实司法所;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落实每个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
  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支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落实司法所一般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坚持在基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司法所服务基层党委、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的职能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组织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进一步增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坚持执法为民,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把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教育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牢记宗旨,牢记“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坚持“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加强经常性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规范司法所执法和服务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司法所干部管理体制。严把“入口”,坚持“凡进必考、省级统考”,择优录用。畅通“出口”,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培训直至调离。建立基层司法局与司法所的干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鼓励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吸引更多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到司法所工作。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选好配强司法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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