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2006年10月27日 司发[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从2004年起用五年时间集中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划》,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全面活跃司法所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的目标是:到2008年,基本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基本解决东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的问题,全国司法所基础装备水平和业务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各项工作全面活跃,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
二、司法所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