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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民族自治州公证处设置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民族自治州公证处设置问题的批复
(2006年4月3日 司复[2006]2号)


云南省司法厅:

  你厅2月9日《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机构设置问题的请示》(云司证〔200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民族自治州公证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公证法》第七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证法〉做好省(区)公证处移交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11号)的规定,比照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办理。民族自治县可以设立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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