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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调整全国禁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调整全国禁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2006年12月30日 发改投资[2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及国家禁毒委的部署,为探索集强制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工作新模式,现对《全国地方禁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进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的需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全国地方禁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尚未执行的项目,建设资金全部调整用于戒毒康复场所建设。集中建设资金支持每个省(区、市)建设一到两个重点戒毒康复场所的试点工作,为此需重新编制《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
  二、规划的编制原则:
  (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节省资源,主要依托现有的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完善其康复功能,拓展劳动生产和教育、治疗功能。现有的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不具备拓展条件的,可以另辟场地新建康复场所。各省(区、市)根据当地的毒情及现有吸毒人员的数量上报一至两个试点项目。
  (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试点工作:
  优先解决毒问题严重地区的戒毒康复场所建设;
  项目建设征地和相关建设性取费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对拟实施的生产劳动项目,要认真进行产品市场调研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避免盲目上项目,造成国家投资损失,以保证戒毒康复场所的良性运行。
  (三)国家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主要是:戒毒人员的宿舍、教学、戒毒治疗等生活设施和生产厂房等必要的生产设施。
  中央地方投资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中西部地区     中央:地方   2∶1

  东部地区      中央:地方   1∶2

  三、工作步骤
  (一)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的规划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和上报。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同地方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禁毒工作的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对戒毒康复场所建设项目的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地区《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三部委汇总编制《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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