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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整顿的意见

  (一)省(区、市)监狱局是否建立了罪犯定点收押制度,是否有违反规定收押等问题。
  (二)监狱办理罪犯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是否有编造考核材料、组织虚假鉴定的行为,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等问题。
  (三)在罪犯日常考核、立功(记功)呈报、会见、通讯、服刑场所调动、外出就医、准假离监探亲等方面,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罪犯中是否存在不穿囚服、不吃囚饭、违反监规使用手机、携带违禁品、违法出入监狱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狱的执法监督及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其中,对职务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犯和首要分子,以及在本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的管理及执法工作,是这次整顿活动的重点。
  三、方法步骤
  这次整顿时间为三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2006年11月1日-2006年11月30日)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和各监狱要分别召开动员部署大会,传达司法部对整顿工作的要求,并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全体监狱人民警察对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要对照整顿工作的重点内容,检查在监狱管理和执法工作中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有关制度是否真正得到落实,现有规章制度是否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的现象等。要采取设立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意见等方式,多渠道收集整顿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学习和动员,要把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统一到司法部的要求上来,求真务实,确保实效。
  (二)整改阶段(2006年12月1日-2007年1月15日)
  针对检查出的突出问题要梳理归类并进行分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管理工作中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行为要限时进行整改。对违法办理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要依法纠正,并追查责任。对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对一些反复性大、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明确整改的方向,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切实规范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执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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