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罪犯收监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9日 司发通[200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政法〔2005〕11号)和司法部下发《关于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司发通〔2005〕38号)以来,各级监狱机关认真贯彻两个《通知》精神,严格依法及时做好罪犯收押和监管改造工作,为确保场所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仍有个别地方的监狱片面强调客观原因,不能严格执行两个《通知》关于罪犯收监的要求,甚至发生拒绝收押病残罪犯的情况。为进一步贯彻中政委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罪犯收监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政委11号文件,确保所有应该收押的罪犯依法及时收监。依法及时收押罪犯,是监狱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重要职能,是监狱的法定职责,也是当前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迫切需要。各级监狱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坚持讲政治、讲大局,坚持监狱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决按照中政委11号文件要求,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除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外,一律收监执行。尤其是在当前,更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收监工作,做到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确保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进行。
二、深挖潜力,为确保依法及时收押罪犯创造条件。各级监狱管理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布局,加大投入,合理改造,科学调配,指导监狱挖掘潜力,克服困难,进一步增加关押容量,扩大关押能力。要加强汇报和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做好跨省调犯工作。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努力创造条件,做好监狱布局调整工作,逐步解决收监难的问题。
三、严格执法,依法办理保外就医。对有关部门送交的病残罪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狱要依法办理。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管理,强化执法监督,使保外就医工作严格依法进行,防止罪犯脱管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