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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司法厅请示监狱土地可否抵押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司法厅请示监狱土地可否抵押问题的批复
(2006年5月23日 司办函[2006]126号)


海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监狱土地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司请〔2006〕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监狱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供监狱执行刑罚和组织罪犯劳动使用的土地,监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将监狱土地用作抵押物,不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97〕15号)的规定,监狱土地属于“监管改造用资产”,不同于“生产经营用资产”,虽然监狱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闲置的土地作出一定处置,但仅限于对外租赁或承包,把监狱土地用作抵押也不符合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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