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3年2月26日 财行[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为了规范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劳教所”)资产管理,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劳教所资产划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劳教所资产划分为教育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两部分资产分别按照行政单位、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教育改造用资产,是指劳教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教育劳教人员所需用的资产。教育改造用资产按以下原则界定:
(一)劳教所执法和组织劳教人员劳动所使用的土地。
(二)劳教所办公、生活区和收容、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三)劳教所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用于所政、警戒的各种设施、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装备,劳教人员生活设施、设备及医疗卫生设备。
(四)教育改造和生产经营共同使用的资产,按其单项资产的主要用途划分,其主要用于教育改造的,划作教育改造用资产。
三、生产经营用资产是指劳教所教育改造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四、资产划分账务处理问题。
(一)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划给教育改造用的固定资产,经劳教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劳教所和劳教生产经营单位按资产划转清册分别转账。
劳教所按生产经营单位清册所列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或重估价值增加劳教所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劳教生产经营单位按固定资产划转清册数额,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并按规定减少“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二)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划给劳教所的教育改造用流动资产:属在用低值易耗品等,无账面价值的,移交登记卡;有账面原值的,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摊销;库存的低值易耗品、材料,暂不移交,待劳教所领用时,按账面原值结算;用专项拨款购置的教育改造用的低值易耗品、材料及未完工工程,无偿划拨给劳教所,劳教生产经营单位相应调整有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