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改善供电质量
1.吉林松原供电公司、甘肃白银供电公司等54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存在问题供电企业,贵州贵阳供电局、广西东兴供电公司等8家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存在问题供电企业,以及新疆农二师天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薛家湾供电局等10家地方存在问题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可靠性和电压合格率数据的管理和校核工作,对存在错误和弄虚作假的数据和指标必须在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还原,并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还原后的真实指标。对因技术原因无法还原的数据,要形成错误数据统计明细表,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
2.华北电网唐山供电公司、广西防城港供电局、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等29家存在问题供电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可靠性统计和电压监测工作,电压监测仪数量不足的要按照
《办法》规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监测仪增补工作,电压监测仪运行维护不到位等问题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批电压监测仪的轮换和周期检验工作。
3.河南孟津县供电局、广西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等6家存在问题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低电压问题,认真分析,对可能存在供电质量问题的地区开展普查和实测,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切实改善局部地区的供电质量。
(三)切实改进供电服务
1.甘肃古浪供电公司、海南五指山供电局、新疆农七师电力工业公司等25家存在问题供电企业必须在2011年10月31日前将档案中缺失和遗漏的资料、手续、单据等补充完整;要整理、修订供电方案答复工作标准,在新的业务办理时向用户提供科学、完整的答复方案。
2.北京昌平供电公司、福建三明电业局等31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存在问题供电企业,贵州安顺普定供电局、海南海口供电局等7家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存在问题供电企业必须完善用电业务办理流程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业扩资料,确保办理用电业务各环节符合时限要求;加强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做到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将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用户;彻底查找传统纸质档案与营销信息系统不对应、业务办理流程各时间节点出现逻辑性错误等情况,并于2011年10月31前整改到位。
3.北京平谷供电公司、贵州安顺普定供电局、内蒙古乌审旗农电局等8家存在问题供电企业,要完善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真实反映投诉处理情况,及时处理并答复用户。对2010年以来的投诉事件要进行全面梳理,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妥善处理定性不准确及处理不到位的案件,使用户明确知晓投诉的有效渠道,杜绝混淆概念、人为干预等现象的再次出现。
4.河北唐山迁西县电力局、内蒙古薛家湾供电局等20家存在问题供电企业要完善故障报修制度,加强抢修服务管理,迅速及时组织抢修人员处理供电故障,真实记录故障抢修时间,进一步提高抢修服务水平。对各自规章制度中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要在2011年10月31日前,逐一进行修订;继续强化报修、投诉热线电话系统的建设和宣传力度,做到系统功能完善、社会认知度高。
5.河北衡水供电公司、贵州镇远供电局、陕西地电周至县供电分公司等30家存在问题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发布停限电公告,杜绝无故拖延送电、随意停电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规范欠费中止供电流程,严格按照
《办法》要求执行停电程序。
6.甘肃张掖供电公司、云南德宏供电有限公司、新疆北屯电力工业公司北屯垦区供电公司、广西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要按规定编制科学合理的有序用电方案及停限电序位表,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有序用电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对于重要及高危用户名单中的用户,要编制应急供电方案,指导、规范其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与管理等相关用电工作,确保广大用户尤其是高危用户的安全、有序、科学用电。
(四)切实规范供电市场行为
1.规范供电市场行为,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