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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3年5月8日修订)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 司发通[2003]4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按照《司法部工作规则(修订)》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部机关会议的管理,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对2003年3月印发的《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司发通[2003]24号)再次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的决定》,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部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工作规则》(修订),制定《暂行办法》(修订)。

  一、基本要求
  (一)加强会议管理是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的需要。各司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解决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贯彻统一、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坚决压缩会议数量。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开片会能解决的问题不开全国性会议,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人员开会。各司法厅(局)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全国性会议由司法部召开(以下简称司法部会议);各司局不得以部名义召开全国性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小型会议(以下简称司局小型会议),但应当控制数量。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每年年底前(12月20日前),各司局将下年度拟召开的司法部会议和司局小型会议计划填写《年度会议计划表》(见附件二)送办公厅汇总。办公厅初审后报分管副部长审核,由分管副部长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部年度会议计划由办公厅印发,各司局应当严格执行。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会议,属司法部会议的,由部长办公会议审批;属司局小型会议的,由主管副部长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召开会议。办公厅每半年向部长办公会议报告会议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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