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工作要在发掘结束后的3年内完成。年度发掘报告应在当年完成编写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田野考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考古发掘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励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年度发掘报告或报告不合要求的考古发掘单位和个人,国家文物局将不再批准其下年度的发掘申请。
项目发掘报告编写工作未完成之前,国家文物局一般不再批准原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的新的领队发掘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国家文物局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考古发掘单位团体或个人领队资格:
(一) 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进行考古发掘的;
(二) 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的;
(三) 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或补报考古发掘申请的;
(四) 考古发掘领队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土文物、各类标本和有关资料移交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古遗迹、古墓葬和珍贵文物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外国机构、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申请和审批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水下文物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的审批工作,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