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令
(1998年第2号)


  已经1998年4月21日第十次国家文物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文化部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 张文彬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四条 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
  (一) 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二) 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
  (三) 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 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
  (五) 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第六条 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