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2]民四他字第4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11月21日京高法(2002)307号《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仲裁庭在审理台湾桦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塑料制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对台湾桦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请求进行书面审理,违反了仲裁规则的规定,属于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3月10日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
(京高法(2002)30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台湾桦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拟撤销该仲裁裁决,并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现将该案有关情况报告并请示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9年11月16日,华瑞公司与桦庆公司签署了《中外合作企业烟台大正塑胶网业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以及合作公司章程,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设立烟台大正塑胶网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与合作公司章程于1999年11月19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合作公司于1999年11月26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华瑞公司于1999年11月16日,依据《中外合作企业烟台大正塑胶网业有限公司合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