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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协议签订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协议签订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办通[2002]23号 2002年4月1日)


部机关各司局: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协议签订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协议签订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的意见》(国管财字〔2000〕63号)和司法部党组《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发党〔2001〕89号),为规范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机关签订《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中心与机关签订《协议》应坚持的原则是:依法签订、成本核算、充分协商、相互理解和支持。

  二、《协议》双方。甲方为部机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乙方为机关服务中心。甲乙双方应各自指定签订《协议》的负责人。

  三、《协议》格式。《协议》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一式三份,甲方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乙方各执一份。

  四、《协议》内容。《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方面:
  1.甲方委托或划转给乙方承办的工作事项名称及服务目标和要求。
  2.乙方承办甲方委托事项,提供服务,达到预期目标和要求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3.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甲方对委托乙方的工作事项执行情况应进行及时检查和指导。
  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确保委托事项正常执行的成本费用和服务费用。
  ③乙方应按照甲方委托事项和要求,采取有效管理措施,认真履行职责,达成预期管理目标和要求。
  ④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对工作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并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等。
  4.《协议》应明确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5.《协议》条款的增补、变更和《协议》的履行与终止等。
  6.明确《协议》的执行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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