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分的;
(四)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有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任特邀委员,报全国律协批准。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吸收有志于从事该委员会工作、具备一定业务水平的律师,作为该委员会的研讨员;
研讨员有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没有表决权,不能参加委员会内部会议;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主任委员应该由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而且非常热心律师事业,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副主任委员应该由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相当理论和实务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委员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具备一定沟通能力委员作为该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也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非委员)为该专业委员会的干事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如果确有必要,可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申请设立秘书处。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
(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三年工作规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全国律协或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全国律协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全国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副主任根据委员会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经全国律协批准,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条 秘书长(秘书处)、干事依照自己职务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