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
(2002年3月30日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
律师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 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在业务研究的基础上对从事不同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受全国律协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委托专业委员会工作部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级律师协会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全国律协备案。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自律自强,自我管理,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改善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展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散等活动;
(七)在全国律协的指导下,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