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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1年开始,中央安排康复扶贫贷款指导性计划每年不少于8亿元调整为每年不少于10.3亿元。

  二、自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调整为按年利率5%给予贴息。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给予贴息调整为按年利率7%给予贴息。

  三、强化康复扶贫贷款的扶贫成效。项目贷款的扶贫效益应保证平均每3万元贷款扶持一个残疾人或家庭稳定脱贫三年以上。到户贷款扶贫效益应保证平均每2万元贷款扶持一个残疾人或家庭稳定脱贫一年以上。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合作组织和能人大户扶贫效益应保证平均每4万元贷款扶持一个残疾人或家庭稳定脱贫两年以上。对扶贫成效显著的项目,根据其生产的实际需要,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原则上可以连续扶持不超过三年,扶持人数在第一年基础上逐年递增20%。

  四、残联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审核确定康复扶贫贷款项目,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各级残联要加强与财政、扶贫部门的协调配合,依靠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共同选择适合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的项目,创造条件帮扶贫困残疾人落实贷款增加收入。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继续加强对金融机构发放康复扶贫贷款的业务指导。各地残联要积极动员协调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康复扶贫贷款工作,特别是当地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深入基层、网点多、覆盖广的行业优势,让更多的残疾人家庭获得康复扶贫贷款的扶持和信贷服务。

  六、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康复扶贫贷款担保金或风险金制度的试点,进一步缓解贫困残疾人贷款难的问题。

  除以上调整内容和要求外,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仍按《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残联发[2008]13号)执行。各省按照以上调整内容和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抓紧时间做好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对调整后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中国残联扶贫处。

  专此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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