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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残联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扶贫办(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财务局:

  康复扶贫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康复扶贫贷款)是国家专项用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信贷资金。自2008年起,随着国家扶贫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康复扶贫贷款同步进行了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残联发[2008]13号)。改革以后,康复扶贫贷款的管理权责分明,工作程序流畅,金融机构、扶贫、财政和残联之间建立了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良好工作局面。康复扶贫贷款的落实率明显提高,受益残疾人大幅增加,扶贫成效显著。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广大农村残疾人在享受各项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上,谋求发展,增加收入的愿望更加迫切,对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与日俱增,期盼国家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的信贷资金支持。同时,在康复扶贫贷款的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对现行康复扶贫贷款的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把对“残疾人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增加中央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加大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健全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户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要求,按照《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和《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残联发[2008]13号)的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康复扶贫贷款管理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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