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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
(电监市场[2011]36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电能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在促进电能平衡、保证电力供应、促进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就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开、透明和市场主体自愿的原则。

  (二)统筹兼顾,处理好计划电量与市场交易的关系,做好各电力交易品种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促进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依照市场规则和规定的程序,规范有序地实施,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组织

  (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和跨区交易两种。跨省电能交易方案由区域电网公司商有关发电企业研究提出,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审议;跨区电能交易方案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商有关方面提出,由国家电监会组织审议。

  (二)电能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需求、交易组织方式、电能流向、输电通道和输电价格及输电费用等内容。

  (三)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方案可分为年度、月度和临时交易等品种。年度电能交易方案原则上由相应电网企业于上年年底前提出,由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审议。月度电能交易方案原则上由相应电网企业于上月月底前提出,由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审议。临时电能交易方案由电网企业根据电能供需的实际需要,按有关市场规则组织实施,及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电监会组织审议跨区电能交易方案时,应听取有关派出机构和发电企业的意见,必要时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区域电监局审议跨省电能交易方案时,应听取有关省(区)电监办和发电企业的意见,必要时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对于国家以计划分电方式形成的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应优先纳入年度或月度电能交易方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制订电能交易方案应统筹考虑计划电量与实际供需形成的电能交易,使之协调、合理,进一步促进电能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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