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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8月24日 司办通[2006]50号)


各全国性法学专业社团: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转发你们,并就贯彻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全国性法学专业社团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民发〔2006〕123号文件精神,并据此检查近年来会费调整情况,如与该文件规定有较大差异的,要作出相应调整。
  二、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拟调整社团组织会费标准额度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考虑社团组织的发展需要,又要严格执行民发〔2003〕95号和民发〔2006〕123号文件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的程序及备案手续。
  三、各全国性法学专业社团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会费收取、使用及其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和使用会费,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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