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06年6月16日 司发通[2006]37号)
人事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有关精神,结合司法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根据
公务员法的规定,除工勤人员以外,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
(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下列单位列入
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一)部机关;
(二)部燕城监狱;
(三)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和法律援助中心待重新报批后,参照列入
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四)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司法部研究室(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司法部信息中心、机关服务局履行相应行政职能的单位,待报批后,列人参照
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二、实施方法和步骤
自2006年1月1日起,部机关、燕城监狱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要按照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2006年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
部机关的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由司法部实施
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部燕城监狱的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在部实施
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燕城监狱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