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紧落实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的通知
(2006年6月13日 司办通[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以下统称“三项标准”)是《
法律援助条例》的明确要求,也是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初步意见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三项标准”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目前,大部分地方落实了“三项标准”,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省(区、市)尚未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或公民经济困难标准。为督促尽快落实“三项标准”,现对尚未落实“三项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落实“三项标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的重要任务,也是司法厅(局)落实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初步意见的分工方案>的工作安排》的要求,“三项标准”制定工作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司法部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在年底进行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总结验收时,把是否落实“三项标准”作为考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会商财政部,在制定下一年度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下拨计划时,酌情考虑是否已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等因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急迫感,把推动制定“三项标准”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抓紧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协调工作。要迅速建立得力的领导班子,具体负责此项协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作法,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同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区别不同情况,共同采取措施确保年底前落实“三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