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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2011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2008年12月31日发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2011年10月20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63号修改)

规则一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所称:
  “水产养殖”是指对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通过有序畜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
  “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检查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缔约一方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公认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材料”是指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实际上已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未满足本规则规定的货物;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
  “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指明确规定材料经过税则归类改变或特定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或者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或上述任何一标准的混合体的规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养殖、提取、采集、收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使用的”是指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花费的或消耗的。

规则二 原产地标准


  在本规则中,从缔约一方进口的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并应享受优惠关税减让待遇:
  一、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二、符合规则四(区域价值成分)、规则五(累积规则)或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不是在出口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 完全获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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