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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的颁(换)发工作是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证书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应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的规定进行,切实保证这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地开展。省(区、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有关执业证书颁(换)发、填制的具体办法,并报司法部备案。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填写及编号办法
  2.《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 (略)
  3.《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 (略)
  4.《公证员任职报审表(特许任职)》 (略)
  5.《公证员免职报审表》 (略)

  附件1:
《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 填写及编号办法

  一、执业证书的填写办法
  (一)《公证机构执业证》
  1.正本:
  “证号”后填按照本通知规定编制的证书号码;“名称”后填经核定的公证机构名称;“执业区域”后填经核定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如××县、××市;“负责人”后填公证机构负责人姓名;“办公场所”填经核定的公证机构所在的具体地点,如××省××市××区××路××号。
  “有效期限”填发证日期至以下第四年换发执业证书日期,如自2006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
  “审批机关”后加盖或套印省(区、市)司法厅(局)的印章;“发证日期”填审批机关颁发执业证书的日期(新设立的公证机构填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该机构设立的决定的日期)。
  2.副本:
  第一页:“××××××(填经核定的公证机构名称)公证处,符合《公证法》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准予设立并依法执业。”其他项目的填制方法同正本中的同一项目一致。
  第二页:“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栏目中所列“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及执业区域”四项内容的填写同正本中的同一项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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