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形式。
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一般采用两种形式。一种形式为:利用劳教所现有的设施、条件,在劳教所内开辟相对独立的区域,建立戒毒康复中心;另一种形式为:利用劳教所现有的场地,争取地方政府投资,建立戒毒康复中心。戒毒康复中心命名为××省(区、市)司法厅(局)××(地名)戒毒康复中心,大队建制,由劳教所主管。
建立戒毒康复中心的劳教所实行“一所两制”:劳教所严格按照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对劳教人员开展教育挽救;对在戒毒康复中心内自愿戒毒康复人员由劳教所按照对自愿戒毒人员的管理办法和协议进行管理。
(二)管理方式。
1.戒毒康复中心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劳教人民警察负责,也可聘请协管人员、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有关工作。
2.组织戒毒康复人员成立互助管理机构,鼓励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3.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稳定,对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定期、不定期尿检,严防戒毒康复人员吸毒。
4.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5.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为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6.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参加生产劳动,依据生产效益按月发给戒毒康复人员劳动报酬。
7.对未满戒毒康复期即要求离开的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中心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以准予离开。
各地要根据戒毒康复工作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戒毒康复中心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戒毒康复中心的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警察、医务人员、协管人员、志愿者以及职业技术教师素质和水平,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人员保证。
1.培训戒毒康复中心劳教人民警察,调整工作方式。
2.配齐、配强医务人员,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加强与地方卫生机构沟通协作,及时诊治患病的戒毒康复人员。
3.经严格审查合格,履行必要手续后,录用协管人员和志愿者协助警察管理戒毒康复人员。
4.有针对性地聘任职业技术教师,提高职业技术培训水平,指导戒毒康复人员实现就业。
(二)经费保障。
1.戒毒康复中心所需经费参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执行。
2.戒毒康复中心组织生产劳动,盈利部分用于支付戒毒康复人员劳动报酬,补贴戒毒康复中心业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