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稳妥地开展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工作
(一)要利用劳教所现有的各种戒毒资源和教育矫治条件,先接收劳教戒毒期满后自愿留下人员,逐步面向社会上自愿戒毒人员。采取不同于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的方式,通过有效的治疗和职业技能培训,实现戒毒、治疗、康复、劳动、就业指导一体化,不断提高戒毒效果。
(二)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首先在具备条件、基础较好的劳教场所先行试点,取得经验。
(三)司法部确定先在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上海市戒毒劳教所、湖南省白泥湖劳教所、广东省三水劳教所、广西自治区第二戒毒劳教所、贵州省贵阳市三江劳教所、重庆市戒毒劳教所、云南省戒毒
劳教所8个劳教所进行试点。试点所在省(区、市)司法厅、劳教局要与劳教所共同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商省(区、市)有关部门同意并经省(区、市)党委、政府领导批准,报司法部审定后组织实施。各有关司法厅(局)、劳教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戒毒康复中心的接收对象与办理程序
(一)接收对象。
戒毒康复中心接收的对象与劳教人员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其对象主要包括:
1.劳教戒毒期满后,自愿留在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接受戒毒康复和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
2.社会上其他自愿到戒毒康复中心接受戒毒康复的。
对未满16周岁;艾滋病病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1年的妇女;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不宜接收的人员,戒毒康复中心不得接收。
(二)办理程序。
戒毒康复中心办理接收戒毒康复人员的基本程序为:
1.本人向戒毒康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本人同意。
2.戒毒康复中心经对申请人组织审查、体检后,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决定。
3.戒毒康复中心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自愿戒毒康复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戒毒康复期限、管理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4.建立戒毒康复人员档案,并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5.戒毒康复期限一般为1_3年,戒毒康复人员到期应离开戒毒康复中心。对自愿继续留在戒毒康复中心的,经审查后可重新签订自愿戒毒康复协议。
四、戒毒康复中心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