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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的意见
(2006年12月1日 司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前不久召开的深入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深入开展禁毒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中央领导同志在讲话中提出了“要依托强制戒毒场所、劳教戒毒场所,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建成一批综合性的戒毒康复场所”的明确要求。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发挥劳教戒毒工作的特色和优势,根据国家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我部决定进行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的试点工作。现就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劳教戒毒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教工作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在教育矫治吸毒人员、促进吸毒人员康复、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地深化实施劳教戒毒基本模式,劳教戒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国家的禁毒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目前,我国面临的禁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劳教戒毒人员解教后也存在复吸率较高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发挥劳教戒毒职能作用,不断探索新的戒毒工作模式,增强戒毒工作效果。
  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并不是对劳教性质、体制和职能的改变,而是利用劳教场所现有的资源,接收劳教戒毒解教后和社会上其他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它是一种不同于劳教戒毒的戒毒方式,是一项由党委、政府领导,政府开办,司法行政部门承办,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戒毒康复中心应具备戒毒康复、心理矫治、职业培训与就业指导等功能,为有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提供过渡性安置。
  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对于劳教系统发挥自身优势,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是当前戒毒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劳教工作提出的一项新任务,它反映了戒毒康复工作的规律和发展趋势,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视和对吸毒人员的关心、爱护,是帮助戒毒人员彻底戒除毒瘾、适应社会并最终成功回归社会,从根本上解决复吸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因吸毒造成的社会危害,推动禁毒斗争取得明显成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必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确保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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