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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试行)》通知

  第十九条 人所心理测验应当在入所第三周或者第四周进行,由劳教场所心理矫治中心会同相关大(中)队组织实施,由心理咨询师负责测验操作。
  第二十条 人所心理测验主要测查劳教人员的性格、气质、态度、情绪、动机等个性心理特征,测验工具应当选用成熟通用的量表和问卷。
  第二十一条 劳教人员拒绝或不配合心理测验时,心理咨询师应当进行劝导。劝导无效的,可暂缓测验,记录在案,并另行择时安排测验。
  第二十二条 劳教场所心理矫治中心应当对入所心理测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建立劳教人员心理矫治档案,提出分类管教建议,并反馈给本所管教部门和相关大(中)队。在测验中发现有心理问题或者主动提出心理咨询的劳教人员,心理矫治中心应当及时安排心理咨询。
  第二十三条 劳教场所在对劳教人员开展心理矫治过程中,为了了解劳教人员存在心理问题的轻重程度或当前的心理状态,可安排特殊需要的心理测验。
  第二十四条 劳教场所可根据教育矫治工作的需要,定期安排劳教人员进行心理测验。定期心理测验结果应当记入劳教人员心理矫治档案。

第五章 心理咨询

  第二十五条 劳教场所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由心理矫治中心为劳教人员安排和进行心理咨询。
  有条件的劳教场所可以建立心理宣泄室和治疗室。
  第二十六条 心理咨询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心理测验、语音、图像等记录设备,室内的设施、布置及装饰应当有利于心理咨询活动的进行,室内可隐蔽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装置。
  第二十七条 劳教人员可以通过大(中)队警察或心理咨询信箱提出咨询申请。心理矫治中心接到劳教人员申请后,一般应当在三日内安排咨询;对有特殊或者严重心理问题的,应当及时安排。大(中)队警察发现劳教人员有明显心理问题的,应当主动建议其进行心理咨询。
  第二十八条 心理咨询以当面咨询为主。当面咨询一般应当安排在心理咨询室进行。当面咨询应当安排与劳教人员同性别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师工作时应当着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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