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试行)》通知

  (二)调查和掌握劳教人员心理信息,及时报告劳教人员心理变化动态,帮助劳教人员接受心理矫治;
  (三)编制管理本队劳教人员心理矫治档案;
  (四)开展心理辅导活动,组织劳教人员进行心理互助;
  (五)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的心理辅导员可以开展心理咨询工作。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劳教场所应当对劳教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劳教人员掌握自我心理调节的一般方法,了解寻求心理救助的途径。
  第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心理健康基本知识、劳教场所环境适应、不良情绪和心理的调节、劳动教养心理矫治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劳教场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实行课堂化教学。劳教人员在所期间接受心理健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30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本可选用司法部劳教局或者省(区、市)劳教局的统编教材,劳教场所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自编补充教材。
  第十四条 劳教场所应当帮助不同类型的劳教人员从心理上分析导致违法犯罪的原因,了解掌握自我矫治的途径和方法。在特定时期或者发生特定事件时,应当通过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预防和缓解劳教人员可能产生的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
  第十五条 劳教场所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劳教人员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竞赛、征文、演讲、现身说法,利用所内小报、墙报、广播、闭路电视等媒介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第十六条 劳教场所应当定期聘请社会上的心理学专家和心理咨询工作者来所开展心理健康辅导,举办专题讲座,拓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章 心理测验

  第十七条 劳教场所应当设立心理测验室,配置心理测验所需的心理测验软件和电脑等硬件设备。收容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场所的心理测验室应当具备可同时对多人进行心理测验的条件。
  第十八条 劳教场所应当对新收容的劳教人员进行人所心理测验,为劳教人员的分类管理、教育提供依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