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试行)》通知
(2006年11月1日 [2006]司劳教字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教局: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或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提高对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质量,结合劳动教养场所(以下简称劳教场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是指劳教场所系统地运用心理学理论、技术和方法,帮助劳教人员调节不良情绪,改变错误认知,预防、改善和消除心理问题,促进心理健康的活动。
第三条 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是教育挽救劳教人员的重要手段,工作内容包括对劳教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等。
第四条 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指导、启发教育、平等交流、全面系统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应当与对劳教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相结合,做到统筹规划,相互促进,切实提高教育挽救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心理矫治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设立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可设在心理矫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劳教场所。成员由局、所相关人员和外聘心理学专家、社会志愿者组成。心理矫治工作指导中心的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劳教场所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地区劳教场所心理矫治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对本地区劳教场所开展心理矫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直接参与有疑难、特殊心理问题的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
(四)指导本地区劳教场所心理矫治工作专业化队伍的建设,组织开展心理矫治业务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