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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凡在开展会员服务工作中需向服务方提供会员通讯信息的,例如:寄发资料和群发手机短信等,均须与服务方预先签订信息保密契约(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同会员的联系,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按照中国法学会以及所在地法学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法学会的会员部门承担会员联络员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会员联络员的设置

  第四条 凡是个人会员在10人以上的单位,均应设立会员联络员,会员较多(30人以上)的可设立会员联络组,每个联络组可设2-3名会员联络员。
  第五条 会员联络员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登记表”,经所在地法学会会员部门审批后,颁发“会员联络员聘任书”,并建立档案。

第三章 会员联络员的条件

  第六条 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七条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事业心,是本单位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骨干。
  第八条 热心会员工作,能广泛联系、团结本单位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办事认真公道。

第四章 会员联络员的职责

  第九条 按照中国法学会以及所在地法学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年度会员工作计划。
  第十条 协助组织本单位会员参与法学会的活动,转发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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