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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规划和组织会员活动
  (一)会员享有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各种法学学术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二)各级法学会应根据直管会员的专业特点、研究兴趣和本人意愿,将其归属于本会相关学科、专业和专门研究会,组织会员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研讨会、专题调研、专业参观访问等活动。
  (三)举办专题报告会。每年定期为直管会员举办专题报告会,介绍我国法治领域的前沿课题和学术动态,以及会员感兴趣的其他时政专题。
  (四)举办适当规模和次数的“会员沙龙”活动,组织会员讨论热点法学、法律前沿问题。也可与相关部门合作举办,邀请不同领域的人士共同探讨,采用对话和点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沙龙要注意把握正确导向,增强吸引力和时效性。

第三章 建立会员服务激励机制

  第五条 为增强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各级法学会应结合实际,建立会员服务激励机制,鼓励热心开展会员服务工作的会员和联络员。对创新会员活动方式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联络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会会员工作制度与机制建设,加强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保护和使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和档案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主要内容为入会后收录的团体会员法人单位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个人会员的简历、学历、职称、联系方式以及学术成果等情况。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法学会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信息和档案的管理,并监督、指导下级法学会对直管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法学会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会员信息和档案。

第二章 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建立须形成电子和纸质的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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