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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
  为加强会员队伍建设,规范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和信息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联络员队伍,使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我们制定了《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一:
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服务宗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各级法学会的会员服务工作,适时明确切实可行的服务项目,继续探寻和拓展新的会员服务途径和方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多样化的会员服务,建立更加广泛的参与机制,汇集更多的优秀法学成果,为会员深入开展学术研究与专业交流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不断增强各级法学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 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开展资料信息服务
  (一)各级法学会应定期向直接管理的会员寄送工作刊或会员通讯,尽力免费或优惠提供法学学术刊物。
  (二)在本会所属的刊物中设立“会员园地”专栏,反映全国法学会系统和本会关于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三)在本会所属网站开设“会员之家”网页,设立“会员论坛”,实现会员工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动态交流,及时发布会员工作和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视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提供本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
  (四)在本会建立手机联系网络,充分发挥“会员信息群发平台”的作用。向本会直管会员发送会员活动通知、法学会重要活动信息、法学会网站信息、法学会各研究会重要学术活动信息等内容。
  (五)在本会设立会员电话咨询专线并向直管会员告知号码,为本会与会员之间沟通交流提供方便,及时解答会员咨询,提供可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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