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地方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8.改革后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要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9.事业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
10.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通过划转、合并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11.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12.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六、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资产处置
13.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改革过程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
14.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财教〔2008〕495号的规定办理,地方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1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项收入优先用于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实现资产配置管理和处置管理的有效衔接。
七、工作步骤
16.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要按照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规定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地方事业单位,其资产清查立项申请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7.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拟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提出立项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8.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范围以经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19.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核实结果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予以批复。
20.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规定开展资金核实工作。涉及资产损失的确认,按照《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执行,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批复。
21.改革后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涉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动的,要按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财政等部门办理财务资产等相关变更手续。涉及事业单位注销的,相应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做好全部资产的移交、划转工作。
八、工作要求
22.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
23.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对改革中涉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的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24.规范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行为。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合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