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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附件2
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审批各相关环节中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行政许可等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卫生部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国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提供决策依据,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科技保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科教司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提出初步意见,推荐负责人,对专家委员会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立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相关负责同志(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秘书1名,原则上从专家委员会依托单位中产生。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根据我部委托或聘请,参加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及实验活动审批的评审工作,参加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评审,参加卫生部负责的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工作的评审,参加卫生部组织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参与我部组织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等。
  第十一条 了解、掌握和研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卫生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参与研究和制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策略。
  第十三条 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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