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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采取有效的巡察工作方式方法
  派出巡察组前,应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制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的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巡察组应在被巡察单位公开巡察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以便巡察工作的开展并接受被巡察单位干部的监督。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了解情况: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党组(委)会、局务会等有关会议,列席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在一定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被巡察单位所在地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组织等部门,必要时,走访部分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不查办具体案件。巡察组在巡察工作中应恪尽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营造能讲真话、敢讲真话的巡察工作环境。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工商干部应如实向巡察组介绍和反映情况。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写出巡察报告,并针对了解、掌握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巡察报告应客观、真实、公正,所提出的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巡察报告应报省级工商机关党组(委)。巡察中了解的特殊情况,可采取专报形式,报党组(委)主要负责人。
  五、注重巡察工作的情况反馈和结果运用
  巡察组应根据省级工商机关党组(委)的要求,将巡察情况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被巡察单位应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巡察工作办公室。除特殊情况外,被巡察单位应将巡察组反馈的情况和整改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的监督。巡察工作办公室应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察单位整改的真实情况。
  巡察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省级工商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其他问题,按照职能和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将办(处)理情况向巡察工作办公室反馈或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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