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办字[201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机关在构建具有工商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中,坚持改革创新,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特别是一些省(区、市)工商机关适应省以下工商机关垂直管理的体制,开展对所属系统的巡察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工商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取得明显成效。总体上看,这项工作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省级工商机关开展巡察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把握巡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开展巡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对工商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全面促进工商机关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新发展。
开展巡察工作要坚持党组(委)领导、统筹协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二、明确巡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通过巡察,全面了解工商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工商机关工作部署的情况;贯彻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情况;开展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情况;财务管理特别是重大财务支出情况;工程建设及重大资产处置情况;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每次巡察,可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实际,在上述内容中确定巡察重点。
三、建立健全巡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巡察工作在省级工商机关党组(委)领导下进行。
省级工商机关设立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巡察工作。有条件的省级工商机关可设专职工作人员。
巡察工作由巡察组承担。巡察组可以是常设,也可以是临时组成。巡察组设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应由副局级或者正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巡察组一般由熟悉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商业务、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组成。有条件的省级工商机关可设立巡察工作人才库,并对巡察组成员和人才库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工商机关应全面规划对所属系统的巡察工作,原则上5年内应对所属地市级工商机关巡察一遍,必要时可延伸至县级工商机关。对每个单位的每次巡察时间1个月左右,巡察时间服从于巡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