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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软件资产管理应当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五条 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自主开发、调剂、受赠等。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六条 软件资产配置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

  各部门应当整合本部门软件需求,合理配置软件资产,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批量招标采购计算机,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

  第八条 软件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入本部门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九条 各部门依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软件资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软件产品,应当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软件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软件资产验收、入账、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入账:

  (一)单独购买的软件资产,根据发票据实入账;

  (二)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开发、改版或者升级的软件,依据研制开发部门的项目决算,确定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三)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与硬件分别入账。对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软件资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评估后入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信息化成果,可以参照开发费用和市场情况进行预估,条件允许的,可以委托著作权价值评估机构评估后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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