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资〔2011〕28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降低行政成本,根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软件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母拷贝、软磁盘母拷贝、硬盘母拷贝、移动存储母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